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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住建局: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阅读次数:62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市〔202227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资质审批
       1、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申请,承诺制范围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申请人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资质许可机关颁发资质证书。各级住建部门对申请资质所承诺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2、我市、县(区)权限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统一延期内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不适用上述延期规定。
       3、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句、专业承句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4、优化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再办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重组、合并、分立、延续等业务,企业可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旧版劳务资质证书信息2023年3月1日后将不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相关企业可按备案制申请劳务资质证书。
       二、资质分立
       5、企业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合并、重组、分立、变更等事项,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6、省外资质分立、合并至我市的,需提供省级住建部门的同意分立、合并函件。省内资质分立、合并或者变更至我市的,对其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动态考核材料清单见附件),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不予接收。
       7、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辖区内企业申请资质分立、合并的,由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自行办理。
       三、资质监管
       8、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撤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9、企业资质因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要严把准出和准入关,对资质转出企业的所有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动态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资质。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纠纷、资质买卖等进行核实,对于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的,不得进行资质分立;对于倒卖资质的,予以撤销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官网公示其相关信息。企业资质涉及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业务办理部门需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市内资质接收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需符合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10、各县(区)住建部门应严格审批标准与审批程序,加强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住建局对各县(区)住建部门审查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抽查,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县(区)住建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住建局;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住建部门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